老妪被车撞死;徐州一保险公司以解除合同拒赔交强险

吾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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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六旬老妇陆某遭遇车祸受身亡,保险公司称事发前已登报与肇事车解除了保险合约,以此拒赔。事发后,顾某主动赔偿了陆某家人经济损失5.2万元,但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陆某的家人将顾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与顾某的交强险合同早已经解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交强险合同,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
六旬老妇陆某遭遇车祸受身亡,保险公司称事发前已登报与肇事车解除了保险合约,以此拒赔。记者今日从江苏新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11.5万余元。
2011年1月,江苏新沂人顾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拖拉机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同年8月11日早上7点多钟,顾某驾驶拖拉机途中疏于观察,迎面撞上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陆某,陆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事发后,顾某主动赔偿了陆某家人经济损失5.2万元,但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陆某的家人将顾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与顾某的交强险合同早已经解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2011年5月11日,该保险公司在徐州某报上刊登了一个通知,内容是包括顾某在内的相关拖拉机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未向该公司提供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复印件,要求他们在2011年5月15日前主动与该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该车辆交强险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交强险合同,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且从保险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通知的内容看,仅仅是警示将可能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更没有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故交强险合同没有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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