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限额成托辞;车险理赔坎坷多

犬荆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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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买了车险,却在事故后才被告知无法得到全额赔偿。本月初,消费者姚智玲向福鼎12315投诉,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存在不合理。4月13日,在12315台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予以全额理赔。据了解,姚智玲与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了车险合同,并缴纳了每年3700元的保险费用。今年4月,姚智玲的车子在福鼎店下发生事故,处理事故的总费用为2万元左右,其中包括医疗费5000元和施救费4800元。姚智玲表示不能接受,遂进行投诉。

买了车险,却在事故后才被告知无法得到全额赔偿。本月初,消费者姚智玲向福鼎12315投诉,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存在不合理。4月13日,在12315台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予以全额理赔。
据了解,姚智玲与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了车险合同,并缴纳了每年3700元的保险费用。今年4月,姚智玲的车子在福鼎店下发生事故,处理事故的总费用为2万元左右,其中包括医疗费5000元和施救费4800元。
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医疗费和施救费两项费用金额过高,超过了物价局的定价标准,要求扣减2000元。姚智玲表示不能接受,遂进行投诉。 12315台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该起案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车险合同未明确医疗费、施救费最高限额,也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子虚乌有的“物价局定价标准”为托辞,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保险责任,属于擅自增加合同条件以达到扩大自身权利、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无效条款,不仅违反了合同义务,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工商部门提醒准备投保的消费者,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文件,这些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消费者在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仔细甄别格式合同中可能暗藏“文字陷阱”和“霸王条款”,切忌盲目签约,对于不懂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以免事后才发现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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