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保险公司理赔和检验的通常做法,对索赔人一方维护自身权益十分有益

保险理赔的技术性很强,其中涉及到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的义务。掌握保险公司理赔和检验的通常做法,对索赔人一方维护自身权益十分有益。
一、理赔的基本原则
(一)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这属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履约赔偿,与其他合同因违约产生的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险理赔必须以合同的规定为依据,保险合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基础。一个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的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多少等等,均依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保险人既不能无理拒赔,也不能无视保险合同的规定,多赔滥赔,被保险人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或要求保险人多付保险赔偿。
(二)遵守我国法律和国际习惯、国际公约的原则保险理赔应遵守我国《保险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另外,海上保险合同具有国际性,海上保险的理赔往往涉及到国际公约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对此,保险人在遵守国内有关立法的同时,还应遵守国际上公认的有关规定。例如: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76年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10年的《布鲁塞尔救助公约》、1910年的《布鲁塞尔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等等。
(三)合理原则
保险人在处理赔偿时,一方面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另一方面要注意合理原则。因为,保险合同或保险条款的规定不能概括所有的情况。每一个具体的理赔案件,都有其具体情况;另外,保险合同当事人还可能为其他国家的企业或公民,而该国对同一保险赔偿的处理与我国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这就要求保险人依据合理原则,灵活处理保险理赔。
(四)及时原则
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及时原则是处理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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