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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3款:

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的通俗解读:
1)就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向你询问了,你就得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没问你,你不告知,你的做法没毛病。
2)保险公司问你了,你却不如实告知,那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公司虽然可以解除合同,但有时间规定:
自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之日起30日内,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如果保险合同都签了2年以上了,保险公司只能自认倒霉而不得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2010年1月1日签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2012年4月生病,2013年3月1向保险公司理赔,2013年3月6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此时已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的通俗解读:
1)就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向你询问了,你就得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没问你,你不告知,你的做法没毛病。
2)保险公司问你了,你却不如实告知,那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公司虽然可以解除合同,但有时间规定:
自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之日起30日内,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如果保险合同都签了2年以上了,保险公司只能自认倒霉而不得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2010年1月1日签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2012年4月生病,2013年3月1向保险公司理赔,2013年3月6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此时已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发布于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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