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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吗,合同终止。
发布于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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