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精神病人患者刑事责任说明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说明不是所有患精神病的人,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在患有精神疾病的同时,由于思维障碍等精神症状的影响而不能理解事物的是与非,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合法与非法,才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的精神病患者虽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疾病的影响,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也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这种病人多是情感障碍或意志活动受损。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如果精神病发生在危害行为之前的,则要弄清其过去的病情是否至今未愈,他的精神症状能否和其危害行为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其过去的病情和目前的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解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无论其智能缺损是先天还是后天形成的,如果缺损程度严重,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果智能缺损程度为中度或轻度,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的判定。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机关应对其科学性、客观性等进行审查,如经审查确定被采纳,则这结论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周围人或者他本人主客第三章 精神医学与人身保险的关系观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所以个别鉴定结论也可能是不完全的,带有片面性的,甚至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当收集的材料不充分、不准确、不可靠时,做出错误鉴定结论也是可能的,所以专家精神病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最终的结论,而需经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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