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的认识和应用

保险法规的认识和应用。一是对保险有关政策法规了解太少,观念较为淡薄。二是由此而产生不能很好的应用保险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妥善的维护合同的有效,比如说对投保书的各项要素没有认真阅读,对业务员的保险建议书也没有认真去研究,拿到保险单之后对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很少加以分析,以至于出现自己保的是什么险都不记得。或者是过了保险犹豫期产生退保,还有的机动车辆出险后不晓得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的却以为保险什么都能赔。三是表现为不能很适当的应用法律工具解决保险纠纷。
保险欺诈开始出现。虽然我国的保险发展时间不长,一些很恶劣的保险欺诈行为开始出现,其程度不亚于国外的保险发达国家。
行政干预保险合同的履行。用行政压力影响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干预市场的正常竞争以及保险的合法经营。
消费者对于人寿保险的消费误区。一个市场的成熟程度,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双方,尽管近两年的人寿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人寿保险的购买方对于人寿保险还存在很多消费误区。首先,对于人寿险商品的购买,过分偏重其投资功能。一般来说,我国现有的人寿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保障型、储蓄型和健康型三大类。人寿保险所起的作用是从最坏的可能出发,提前做出最好的安排。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因年老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健康原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家庭负担或是无法承担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最大的风险,因此,保障是重点。而目前,很多消费者过分地偏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在投保时,经常与银行利率作比较,注重其投资收益而忽视其保障的基本功能。人们在对保险作用的认识上误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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