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即保险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保险主体可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前者通常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后者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此外,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虽不是合同的主体,但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称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即为自己投保: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c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c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任何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具体规定参见《保险法》第62,63条。本章附录4—1是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于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的《保险法》及保险监管规定把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主要形式。《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个人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参见《保险法》第123条。因此,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估人是按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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