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4月1日起开始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与以往相比,该办法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新举措,从哪些方面体现了此次办法的优越。今天,我们请来南京市建康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为大家做出解释,以帮助职工在受工伤期间,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由于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作出明确规定,很多用人单位只从职工受工伤之日起计算到其申请工伤之日为止,也有的只计算到职工出院,更甚至有些单位只当其病假处理,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新规定中,只要职工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开具休假证明,即可计算为停工留薪期。如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则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伤残补助按年龄分段在新规定中,除了可以获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新增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且补助多少都将按照年龄层次划分,而年轻的将比岁数较大的职工获得更多的补助金。23岁的刘某到了某建筑公司上班,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他工作时特卖力。
某日,他被领导安排勘察工地,不幸受了工伤,经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原规定,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新规定中由于刘某的年龄超过20岁,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拿到5个月平均工资的钱,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计算方式为如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6岁,那么(76-23)乘以0.2再乘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民工受工伤有保障很多工地上的民工因归包工头所管,用工手续上极为不规范,民工受工伤更是得不到保障,经常是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两头推,他们也只能自个掏钱看病。现在新《办法》中第3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民工受工伤时完全可以要求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建筑单位承担责任。异地受工伤有说法市民李某是上海某钢铁公司的一名职工。去年12月,公司派李某去南京分公司工作,却不幸受了工伤。于是他向上海总公司申报工伤,可是上海总公司称李某是在南京受伤的,应到南京申报。就这样李某从上海又被推到南京,又从南京被推往上海,李某来回奔波却始终没能申报成功。而根据现在的新规定,李某直接找参保地公司即可申报。但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均未给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李某应在工伤发生地,即南京分公司进行工伤认定。虽然《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4月份才正式施行,但不少法律界人士已开始采用新的实施办法,给劳动者带来不少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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