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新规;用工单位直接缴纳

昨天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
明确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天津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天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天津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缴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缴纳。缴费有困难,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并按天津有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统一核算浮动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缴纳。按规定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0.8%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费。
个人部分由用工单位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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