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明年起开始交生育险

明年1月1日起,参照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开始缴纳生育保险。我市近日出台《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同时,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予以修订,由定额报销变为统筹内实报实销。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待遇标准
根据《办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包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生育保险费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标准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标准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女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城镇职工生育险改为实报实销
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市人社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结算。每年节余的人次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支配,超支的人次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因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出血和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除按住院人次付费外,发生的统筹内支付额超过1.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超出额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未经审批到我市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生育合并疾病纳入保险范畴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费标准主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顺产、剖宫产及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人次比例和人均统筹内费用,近三年生育住院费用结算情况进行核定,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和医疗成本等因素。
参保职工生育,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出院后,持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本(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出院医学诊断等材料,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建立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制度,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未经参保职工或其亲属同意,使用的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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