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管

1)对保险组织的监管。我国对保险组织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组织形式、资已支付保费、保险经营人员、停业和外资保险企业管理等方面。
①保险组织形式管理。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组织形式的管理依据保险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为此进行了专门规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②保险企业开业审批管理。我国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和许可经营制度,未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任何人不得从事保险业务。设立保险企业必须经过申请、筹建、批准、办理公司登记、提交保证金等五个环节。为此,我国的保险法对保险开业的审批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③资已支付保费管理。资已支付保费管理是确保保险企业清偿能力的基础。保险企业申请开办保险业务,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资已支付保费。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凋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二亿元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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