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目的 总结“十二五”以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了解掌握市县(区)社会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的实有家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梳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三、检查内容和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县(区)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及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及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收益及账实相符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经办机构年度稽核计划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一)社会保险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 1.《社会保险法》执行情况。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执行情况。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情况;2015年下半年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基准数与省厅、市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基准数差距等情况。 4.市、县(区)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以及与国家、省、市政策衔接情况; 5.《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执行情况。 6.执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政策等情况。 7.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情况。 8.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 1.各地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以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执行情况。 2.各地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前补缴费、累计欠缴费、清欠、减免、缓收或核销等情况与依据。 3.各地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4.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及金额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与基金支付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与基金支付情况。 2.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执行情况。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执行情况。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待遇以外支付资金到位情况。 5.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情况。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金额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投资运营及收益情况。 3.是否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评估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 1.各地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2.各地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及处理结论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各地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设置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以各地自查和市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各地自查为主。本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5日前) 1.各地根据本细则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机关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各地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6月5日前统一报市联合检查组(一式五份)。 3.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二)检查阶段(6月5日—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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