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社保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温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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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这两年期间,物业公司也未给陈佳3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离职后,她们不断地与原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缴保险等,但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佳、王倩、冯婷先后将物业公司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合同到期之日与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雁塔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与三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3名原告11000元、9000元、15000元经济补偿金。

陈佳、王倩、冯婷之前曾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客服人员,在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给她们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3人先后将单位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离职补偿金等。

2009年4月,陈佳、王倩、冯婷被一家物业公司招聘为客服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但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未对社会保险进行约定。在这两年期间,物业公司也未给陈佳3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续签劳动合同,陈佳、王倩、冯婷相继离职。离职后,她们不断地与原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缴保险等,但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佳、王倩、冯婷先后将物业公司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合同到期之日与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雁塔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物业公司辩称,与原告约定月工资1600元,其中已经包含了社保费用,不应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同意其中合同条款所以拒绝续签,所以不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也向物业公司详细解读了有关规定,就该物业公司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建议。最终,物业公司与三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3名原告11000元、9000元、15000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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