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与行业统筹工伤保险方案比较

(一)共同点
1.采用差别和浮动费率等经济杠杆手段,以及奖励机制,激励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2.提取专项事故预防基金,由安管部门组织使用,实现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3.以行业实施统筹,实现行业内风险共担;
4.通过行业准入条件实现强制性;
5.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不同点
1.高风险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总体上需要有一定的利润;对工伤的赔付为一次性赔付,不提供医疗康复;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赔付由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安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办;可并行于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现行工伤保险的补充。
2.高风险行业统筹工伤保险
为社会保险,实现收支平衡,不以赢利为目的;连续赔付、提供医疗康复;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赔付由安管部门成立的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行业统筹的运作模式将改变我国按地区统筹的工伤保险体制。
(三)利弊分析
1.高风险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有利点:无须在全国建立经办机构网络,资源投入少,可快速开展工作。作为现行工伤保险的补充,可解决工伤保险赔付额低和高风险企业入险难等问题。
不利点:企业可能要交双份保险费(职工意外伤害险和工伤社会保险),部分企业会不理解。该险仅是现行体制下的一种过渡。所提取的事故预防经费受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率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和矛盾。
2.高风险行业统筹工伤保险
有利点:从根本上改变工伤保险和事故预防相分割的局面,实现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工伤赔付三位一体,符合国际惯例,工伤保险体制可一步到位,事故预防经费可以得到充足的保障。
不利点:需要建立各地的征办机构以及一系列的工伤认定、康复等机构;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需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协商,并获其批准。所需资源大、耗时、费力,具有相当的难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尽管行业统筹的工伤保险模式符合国际成功的经验,但由于受我国现行制度、法规的约束以及所需的资源建设的限制,难于立即实施。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作为第一步,可以考虑优先实施高风险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既可以迅速地开展工作,实现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同时可以积累行业统筹的经验,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成熟与发展,待条件满足时,第二步再过渡到行业统筹的工伤社会保险体制,逐渐形成能够充分发挥预防作用的工伤保险机制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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