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其保险待遇有哪些

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其保险待遇有哪些?标准如何规定?
据侨政会字[83]007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即连续工龄1年到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打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出国定居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待遇如何处理?
据劳人劳[1982]42号文件规定: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境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各项待遇。
已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的医疗费如何处理?
经与卫生部、财政部研究,1984年8月14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4]14号)答复: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获批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出国定居途程所需费用如何处理?
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对获准出国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出国定居退休人员提供生存证明如何办理?
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1983年11月25日劳动人事部养老保险617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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