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本质以及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构成要素
按照保险的定义,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1.必须以特定风险事故为对象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给被保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补偿功能实现的前提。只有给人们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事故的存在和可能发生,才使得建立补偿损失的保险制度成为必要。因此,特定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也就是说,无风险,无保险。
2.必须以损失补偿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安定为目的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从整个保险制度而言,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安定。从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是为了损失补偿。在财产保险中,对于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通过保险赔款给予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价值具体衡量,因此,通常采取定额方式,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确保被保障人的经济生活安定。
3.必须以众多经济单位的集合为基础
保险是集合许多具有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并相互分摊损失的一种制度。换句话说,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基础之上。这种通过众多经济单位的集合来分摊损失的做法,其数理基础为大数法则。依据大数法则,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越多,实际总损失才越接近于预期总损失,损失分散效果越好,每个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的负担才越合理。同样,保险经营的基础才能更加稳固,补偿才能更有保证。
4.必须公平合理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的补偿基金由全体参与保险的经济单位的分担金共同组成。这种分担金也就是保险费。如果要使保险稳定和保险补偿持久,保险费的计算必须科学和公平合理。一般来讲,保险费的计算原则为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但是,寿险保费和非寿险保费的计算还是存在差异的,前者关注于生命表的测算,后者侧重于损失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保险费的计算应该公平合理,既不能过高计算加大被保障方的负担,也不能过低计算影响到保险方的正常运作。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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