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见;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下称《规定》)在最高法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改革文件得到落实,特别是《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就是要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改革成果惠及群众。”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表示,《意见》和《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解纷需求。
具体来看,《意见》探索建立了调解前置程序。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规定》则以特邀调解制度作为切入点,促进法院附设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法院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人民调解,都没有涉及到法院委派与委托调解的主体和处理程序问题,也没有涉及到其他调解类型。而此次《规定》的出台,则明确了特邀调解的法律定位,有利于调解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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