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新医保政策实施:明确各类参保者报销费用

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上,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8.5%比例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及医保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以上两类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自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当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纳并可享受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同时,明确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后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保人员在办理享受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时,因缴费年限不足、单位欠费等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单位参加医保之月至退休之月未欠费,自退休次月起,不再缴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终止医保关系,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办理享受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制度启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先补齐制度启动之日至退休当月的医保费后,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自办理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又未按规定缴费的,终止医保关系,不享受医保待遇。
对暂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保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以上规定参保并办理享受医保待遇手续。
在未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制度之前,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住院费用,以及国家和省未出台规定之前参保人员因疤痕妊娠、葡萄胎、宫外孕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暂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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