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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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案例王先生,30岁,机关文员,购买了10万元保障至55周岁的国寿养老年金保险,20年交清保险费。保险意外事故案例分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购买的第一份保险应该是意外险。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赔付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保险意外事故案例中,周先生被电动车撞倒,引发了心肌梗塞,导致死亡。货运保险案例分析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据此,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损失39.2万美元及其利息。

国寿养老年金保险案例分析

  国寿养老年金保险比较适合于有稳定工作和持续收入、不希望晚年生活品质下降的人群购买,有些消费者想要购买但是不太了解这款产品,接下来小编将通过王先生的投保案例,为大家做详细的产品说明。

  投保案例

  王先生,30岁,机关文员,购买了10万元保障至55周岁的国寿养老年金保险,20年交清保险费。王先生每年交纳488元,相当于平均每天只需节省1.34元即可拥有如下保障:

  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时仍生存,按规定给付养老年金。

  (1)领取方式为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

  (2)领取方式为年领和月领: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继续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3)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现金价值。


  养老金申请与领取

  一、申请养老年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向保险公司提出养老年金领取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保险公司审核后即可领取。

  国寿养老年金保险怎么样?国寿养老年金保险价格划算,并且养老年金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领或月领,保证领取10年,年金领取前身故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购买的第一份保险应该是意外险。因为意外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额度高的特点,但意外险并不是赔偿所有的意外事故,下面以一个保险意外事故案例,来介绍下意外险的赔偿问题。

  案例
  南京一市民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根据保障责任,飞机意外保障40万元、火车和轮船意外保障均为10万元、汽车意外保障为2万元。前不久,该市民到外地出差,乘坐单位来接机的公务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投保人乘坐的是公务车,而非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合法客运车辆。无独有偶,周先生2003年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上个月,他在步行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送医后不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因是“心肌梗塞”。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赔付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分析
  可见,尽管意外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额”的优点,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获赔。因为,虽然投保人认为的意外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会严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拿南京市民的例子来说,很多人觉得只要坐车出车祸就可获赔,实际上该款交通意外险明确,汽车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如公交车、长途客车和出租车等遭受意外伤害,才能给付保险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车和公务车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再拿周先生来说,走在路上发生事故导致身故,尽管符合保险对于“意外”的定义,却不符合“外来的”标准。因为,周先生身故是其自身所患心脏病所致,而疾病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故此亦无法获赔。

  保险意外事故案例中,周先生被电动车撞倒,引发了心肌梗塞,导致死亡。面对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根据意外的定义,周先生的死因不符合“外来的”这一标准。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很多公司在进行货物运输的时候都会购买这个保险。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看货运保险案例。


  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货不着”,不仅包括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致的“提货不着”,还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贸易公司作为本案中货物海运正本全程提单的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应当认为,只要被保险的货物“整件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据此,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损失39.2万美元及其利息。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个重要、易出问题的环节,面对着大浪淘沙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决胜于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市场浪潮,这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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