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详细介绍

司徒信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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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生效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生效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3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健康管理服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提供下列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咨询热线服务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针对与健康有关的问题和就诊、就医指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但本项服务纯属信息咨询及建议性质,并不构成医疗诊断及医疗意见。

  健康短信服务本公司将通过短信服务平台,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短信服务。

  健康通讯服务本公司将每年为被保险人提供四期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和预防教育为主的《健康通讯》。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4.7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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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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