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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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的规定,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经济内容,指在任何一个指定的日期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净值,或称净资产,也就是以资已支付保费,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及未分配盈余之和为代表。但评估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是否充分,要同保险企业经营的业务量联系起来考察,一个净保险费收入5000万元,具有偿付准备金1000万元的公司,同一个净保险费收入l亿元,具有偿付准备金1000万元的公司,偿付能力显然相差一倍。为此,对偿付能力的评估必须同承保能力相联系进行考察。通常是净保险费收入同偿付能力之间作对比,以确定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这个额度是考察偿付能力的强度指标。 政府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管理是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要求保险公司在一定净资产条件下只能经营一定额度的自留业务,以保证保险企业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净资产同自留保险费的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保险主管机关就要进行干预,使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达到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已支付保费,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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