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特点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t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的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这里的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其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即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里有这样两个原因:
保险经营具有持殊性
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海上保险时,船舶和货物可能已经离开了港口,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告知和陈述来确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贸率。因此,最大诚倩原则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从海上延伸到陆上,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
保险标的广泛、复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
保险人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和陈述来承保和确定费率。因此要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和保证义务。而保险合同条款较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了解和掌握,这就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出发,履行其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具有偶然性
投保人参加保险仅支出少量的保费,而一旦受权,可能所得赔偿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从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远远大于所收取的保费。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将无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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