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台风风险频数及损失程度统计分析

上一章根据损失额和损失率对各省份损失情况进行了分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分组过程是按照绝对损失和相对损失分别完成的,因而两种分组之间存在差异。比较上面的两种分组,唯一的差别是在损失额的基础上,将山东归入第三组,而在损失率的基础上将其归人第四组。但是由于聚类分析本身并不代表分组的绝对性,因而多数情况下还要对分组之后的情况进行定性的变动。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作为沿海省份的山东,台风发生的频率远远高于第四组中的省份,因而将其归人第三组,最终的分组情况为:第一组:广东、浙江;第二组:福建、广西;第三组:海南、辽宁、江苏、山东;第四组:湖南、吉林、黑龙江;第五组:上海、江西、安徽、湖北、贵州、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第六组:陕西、山西、四川、甘肃、云南、河南。
在分组的基础上,我们对各组损失频数及损失程度分别进行统计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上一章将海南作为独立省份,因而对于各组频数损失程度的统计分析都是从1988年开始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节中所使用的各省份频数及损失程度数据与上一章聚类分析间接方法计算差异率中使用的数据是不一致的。在上一章,所使用的频数与损失额差异率中所使用的损失额数据是对应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从理论上保证使用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获得的平均损失是相等的,同时也使得按照直接方法计算的差异率和按照间接方法计算的差异率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在本章中,由于所要研究的是各组内部损失频数及损失程度的分布规律,而不是对频数及损失程度计算结果的分析,因而所使用的各组频数和损失绝对额都来自对基础数据表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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