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几个?

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其效果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导致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合同期限届满。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有效期进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时,即使约定的保险事故未发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不复存在,定期保险的时间届满、航程保险的航程届满等均属于这种情况;(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等。
2.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财产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了全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财产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需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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