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财保险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工伤理财保险立法中,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通行两项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项原则都是以现代劳动法理论和损害赔偿理论为理论依据的。按照现代劳动法理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
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害者负有赔偿责任,并且是一种不论受伤害者有无过失的赔偿责任。所以,受伤害者的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者有过失而推卸。按照现代损害赔偿理论,当在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场合发生损害事故时,高度危险来源本身就是高度危险来源拥有者就该损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必考虑赔偿责任者有无过错。在机器生产和现代化生产条件下,职业危险属于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危险,工伤是以高度危险来源为基础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即无论对工伤事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上述两项原则的确立,使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具有绝对性。但是,就单个用人单位来说,这种赔偿责任是受其支付能力限制的。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使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益免受其盈亏状况变化和破产等经营保险风险的影响, 国家提出了强制理财保险的要求,即在法律上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投办理财保险方式、兼用投办理财保险或直接支付方式,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理财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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