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财保险案件的案情介绍

关于理财保险案件的案情介绍
1997年1月,为其子投保了5份少儿理财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少儿理财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理财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理财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理财保险期间的理财保险费,理财保险责任继续有效.2001年9月,投保人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的妻子根据理财保险条款的规定,向理财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
经理财保险公司调查,于6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理财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的笔迹,判理财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
在该案中,因委托他人签字的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固然应承担责任.但是,理财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专业的理财保险公司和理财保险代理人,应当知悉理财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有责任明确提示投保人,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其亲笔签字.但是,该理财保险公司的理财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违反职业规定,在没有得到投保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签字,致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理财保险公司应对理财保险代理人的失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即赔偿理财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判理财保险公司败诉是正确的.
本案的纠纷完全是理财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操作所致的理财保险单失效.为理财保险公司服务的代理人的行为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了理财保险公司的意愿,因此,理财保险公司应承担因代理人不规范操作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后果.从本案中,我们也看到了理财保险业界片面追求短期保费的增长面忽略了理财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的现状.理财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理财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行为的规范.理财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跟不上去,理财保险发展也将举步维艰,被理财保险人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受到而产生的对理财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将导致理财保险公司名誉受到损害.
因此,提高理财保险展业人员的素质在理财保险市场营销管理中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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