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什么情况下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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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该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累积利率以保险公司当时宣布的为准。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保险公司将退还该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和已领取的教育保险金之差与该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这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一、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的保险责任

1.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2.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3.研究生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22、23、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研究生教育保险金。

4.创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金,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二、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的红利如何分配?

该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该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该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保险公司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什么情况下终止效力?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该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因该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终止。

若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保险公司将退还该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和已领取的教育保险金之差与该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这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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