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意外保险费的征集方式及分担方式

各国意外保险实务中使用两种意外保险费用征集方式:一是比例意外保险费制,二是均等意外保险费制。
(1) 比例意外保险费制。这种方式是以被意外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意外保险费。采用比例制,是因为社会意外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被意外保险人在遭遇保险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量低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2) 均等意外保险费制。均等意外保险费制,即不论被意外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意外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意外保险费的国家,在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一般是以全体国民为意外保险对象。
2) 社会意外保险费分担方式
社会意外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 3 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分担的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意外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意外保险费用分担方式:有国家财政独立承担意外保险费用制度,有雇员雇主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制度,有雇主和财政分担制度,有雇员承担制度等。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制度运用最为普遍。
在雇主雇员共摊意外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 费率等比分担制。在这种制度下,劳动者个人和雇主按工资标准的同一比率交费。
如奥地利 世纪 年代的失业意外保险就是实行的费率等比分担制度。
(2) 费率差别分担制。在这种制度下,雇主承担的费率高于雇员。
(3) 费率等比累进制。在这种制度下,随着雇员收入的增加而提高费率,雇主的供款率也同比提高。一般地,费率的提高,是以工资标准提高一定幅度为依据,而并非工资稍有提高就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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