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中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人的独立原因是近因。此时,如果没有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若近因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意外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意外若近因不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则意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有除外责任的规定,若新原因为除外责任,在新原因发生之前发生的承保危险导致的损失,意外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如某人投保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其中,心脏病突发为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在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保险中,不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为死亡近因,因此,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意外保险人应承担意外保险金的支付责任。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分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意外保险人的承保危险与意外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的规定是意外保险实践中的理论依据,但致损原因的发生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因此,运用近因原则时,应根据实际案情,实事求是分析,认真辨别,并遵循国际惯例,特别是注重对重要判例的援用。
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经济补偿是意外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意外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意外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意外保险的重要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对于补偿性合同来说是理赔的首要原则,而对于给付性的意外保险合同在实务中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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