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介绍

意外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寿险保单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意外保险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了解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意外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列入不没收价值表。
意外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交付意外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意外保险单作为抵押向意外保险人申请贷款意外贷款金额以不超过或等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时,被意外保险人应在意外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意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意外保险金内扣除借款本息。
意外保单转让条款
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意外保险单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则法院将作出否认的裁决意外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
绝对转让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意外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下,如果被意外保险人死亡,全部意外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
抵押转让是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意外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即受让人仅承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下,如果被意外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意外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
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应书面通知意外保险人。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_副本.jpg)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