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期限有关的条款有哪些?

1.保险期间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健康保 2.合同生效日期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何时开始生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日期事先作了约定,则保险合同从约定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个人健康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仍沿用个人寿险的习惯,即如果保险人事后核保通过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签发了保险单,则合同的生效日期从投保人签发投保单并缴纳首期保费后的次日零时开始。
3.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问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问,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是一致的,但在健康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观察期方面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一定时间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观察期条款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也就是通常说的投保人的“逆选择”,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段观察时间,通常一年期健康保险为31天,长期健康保险可能长达半年。这个期间叫做观察期或等待期。观察期条款规定了健康保险合同中有无观察期及观察期的长短。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因为有观察期的原因,某些健康保险合同有可能虽已生效但保险责任并未开始。
5.合同的失效和复效条款
健康保险合同的失效条款规定,当宽限期结束时如果投保人仍然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则健康保险合同处于暂时失效的状态,在合同失效期间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但失效后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提请复效。
复效条款主要规定了健康保险合同失效后恢复效力所需的条件。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可以恢复那些因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失效的保险合同,但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为合同失效后两年内,同时,投保人必须缴纳欠缴的保费和利息,并填写复效申请书,保险人有权审核复效申请书并据此作出是否复效的决定。某些健康保险允许保单在失效后一定时间内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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