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工作抓了什么突破口?

20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沿用《劳保条例》规定的阶段从建国之初到1957年,我国创建了以劳动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体系。此阶段社会保障工作抓了两个突破口:一是创建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二是创建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此期主要的条例有:
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和退休待遇,覆盖范围是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营(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厂矿、铁路、航运、邮电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1953年以后又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展到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开始实行退休制度,其退休条件和待遇与企业的规定大体相同,又略有区别。1956年,国务院将养老保险的范围又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和牧场,造林等13个产业和部门。至此,全国实行老年社会保险的职工达到1600万人,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有700万人,共计有23m多万职工实行了不同程度的退休保险,相当于当时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
1957年劳动部草拟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58年2月9日正式公布实施。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退休条件,提高了待遇标准。同年又公布实施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我国从此建立了统一的退休制度。
60年代初,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第二轻工业部和全国手工业合作社于1964年颁布了《关于轻工业、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但是,我国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确定,总是与所有制经济结构密切相关。随着对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逐渐一统天下,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97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就将实施范围限定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退职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办法。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并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制度规定下来。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将干部工人区别对待,扩大离职休养的范围,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是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一旦进入国有企业,便认为“进了企业门,就是国家人”,形成了对企业和国家极大的福利依赖。而集体企业的职工则自认为低人一等,担心老无所养,挫伤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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