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政策出台

记者从湖北省政府网站获悉,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文件,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据了解,湖北全省目前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
《意见》明确规定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范围、对象、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资金的来源、预存和管理办法。 《意见》明确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意见》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政策的实施将惠及湖北省约200万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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