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

记者日前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调整,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公正以及激励原则。这是近日益田社区居民在开展文化活动。深圳商报记者廖万育摄目前深圳市有800多万人纳入养老保险,深圳市新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今年已经实施,记者日前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待遇计发办法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公正以及激励原则。
?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据了解,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没有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可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年限享受待遇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工资、缴费时间等挂钩,缴费工资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养老金越高;但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地方补充养老金,在新政策实施之前与个人缴费水平并不挂钩。我市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0年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虽然在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都没有和个人的缴费水平挂钩,有悖于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公正以及激励原则。因此,按照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大体相当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完善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地方补充养老金?我市今年实施的新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进行了明确。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比如一名参保人缴纳10年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2,那么他每月可获得的地方补助为390元。
?此外,有两类人员可享过渡性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视同缴费年限可计入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并没有实际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视同”缴费、在计算养老金时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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