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规程出台

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做好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0月29日,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研究制定下发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据了解,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最终补贴金额以实际计发为准。
据介绍,市县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根据补贴对象的参保情况做相应的处理:一、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二、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按照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三、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据了解,按照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原办法领取待遇年龄的,分三种情形转移基金:(1)尚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编制《海南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明细表》(附件6,以下简称《转移明细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原基金转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划转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原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统筹账户储存额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将原基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社会统筹账户储存额按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原基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原基金到账后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办法领取待遇的,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统筹账户基金不再进行转移归并,其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后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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