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劳动者人人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主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从10月1日起《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我市年满16至60周岁、不符合参加现行社会养老保险(障),或原一次性低缴费参加农保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将被纳入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市是全省第一个完善农村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地级市。
市政府相关部门从2004年起就此着手调研,走访人员近千人,掌握了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这一政策起草后,根据民情民意先后修改了十余次。
《暂行办法》提出,到2010年,全市将基本建立起与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覆盖率达60%以上。今年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达2.5万人。
使城乡各类劳动者应保尽保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升社会保障水平,这是《暂行办法》的最大利民惠民之处。具体而言,《暂行办法》改变了原来完全采用自愿缴费、自我积累、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模式,通过政策推动和利益引导,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参保人员个人按8%缴费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财政按5%补贴并建立相应的补贴账户和统筹基金,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明确了参保年龄和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至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设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保的特殊补贴;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办法;规定了以市本级、县(市)为统筹范围,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暂行办法》的第二大亮点是,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生活满30年等条件,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其中,70至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已年满55周岁(1952年9月30日前出生)、未满70周岁的人员,可在2007年12月底前选择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办法,在到达70周岁的次月起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逾期不再受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汪善明在动员会上表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协同各区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登记造册、条件审核等准备工作,力争在今年重阳节前对首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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