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终止的手续?

一、办理依据1.《关于本市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2.《关于结算2000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3.《关于试行补充保险个人帐户和补充养老金发放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已参加本市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办理终止手续:1.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应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一次性领取;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储存额,由其生前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3.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或迁居外省(市)可提前支付;4.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重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支付。
三、办理凭证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人员养老金核定表》;3.出国、出境定居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表》;4.死亡:继承人的书面申请,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署或居住地区街道等一级组织证明);5.迁居外省市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6.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7.须填写《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终止申请表》。
四、受理部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由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补充保险结算岗位负责办理。
五、受理时间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补充保险结算岗位应在受理当日完成。
六、办理结果审核未通过:承办人应签署意见,并写明理由,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材料退回个人,并告知理由。
审核通过:承办人审核确认,打印《补充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户个人帐户终止表》一式二份,并在经办人、复核人栏内分别盖章确认,一份交参保人留存,并告知个人可在办理变更当月的25日(或10日)以后,从本人(实名制)储蓄卡帐号中支取补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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