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过期6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开车不小心将一老太太撞伤,将面临巨额的赔款,而此时行驶证因未及时年检已过期6天。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可以拒赔,车主提出异议。
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起案件,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理由是事故原因与车辆年检过期无必然关系。
2012年8月6日20时,骆先生驾驶单位车辆途经越城区环城南路稽山公园公交站时,与70多岁的行人李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李女士受了伤。经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骆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骆先生所在的化工公司已向李女士支付赔偿款共计94000元,李女士因本案事故已支出医药费107720.73元。
随后,骆先生所在的化工公司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对化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9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去年10月,该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化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故意隐瞒了出险时行驶证过期的事实,影响了对于保险条款有关行驶证过期免责的审理认定。根据该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规定,“未按规定检验”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且该免责条款由被上诉人盖章确认,已明确告知,免责条款有效。故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商业险免赔。
化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保单条款众多,保险公司通常对免责条款不作任何解释。
另外,化工公司车辆年检情况符合车管所要求,并非属于“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事故发生后,他们公司的车辆经年检合格,车辆未年检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并不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增加保险危险程度。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车辆虽未在行驶证载明有效期内进行检验,但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故其以保险车辆未按期检验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据不足,中级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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