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交强险;亏大了

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生活中总有人因为吝于支出交强险的1000元花费而吃了大亏,下面从一案例说起
小张开车将骑自行车的李大叔撞倒,李大叔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36500元,并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45716元。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大叔负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经查明小张的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李大叔的损失该怎么赔?《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中小张的车并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其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李大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法条可知,只要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就没有责任划分之说,应承担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总额(122000元)的,才会按比例赔偿损失。本案例中小张虽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但是由于李大叔造成的损失全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该范围内本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分责任全部赔偿,而由于小张贪了小便宜没有购买交强险,所以对于李大叔的全部损失应由他予以赔偿,反倒是本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大叔分文不予承担。总之,不能贪图省钱就不买交强险,不然出事故赔偿的就不是交强险的保费那么点了,这样太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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