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分类

1.按照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标的的保险。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以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2)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期待的、责任(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利益。 2.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1)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本原则,投保人是否投保,承保人是否承保都是自愿的。 (2)只有极少数险种实施强制,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铁路旅客的意外伤害险。 3.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1)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属于原保险。保险人承保以后,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可能会把承保的一定比例分给其他的保险公司,分出去的这部分对他来讲叫分出保险,对于接受的保险公司来讲叫分入保险,分出和分入统称为再保险。 (2)原保险与再保险在保险的责任期间上、承保的责任范围上,都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保险都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合同讲究相对性,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作为原保险当中的保险人也不能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拒绝承担责任为由,对抗原保险当中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依据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保险与复保险 (1)此类保险与前面的三类保险不同,单保险与复保险是财产保险当中特有的分类,面对着危险只向一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立起来了保险合同关系,这样的保险就叫做单保险。 (2)复保险是指投保人面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进行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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