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肺癌去投保保险公司也要赔

姚胜晓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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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如今妻子肺癌去世,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故意隐瞒病情为由拒赔。据悉,2011年8月25日,万盛经开区冯先生决定给41岁妻子买重大疾病保险,当天就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洽谈,交纳了7740元保费。当年9月19日,冯先生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事后查明,当年9月1日,徐女士生病住院,9月7日经医院确诊为肺癌。2012年9月22日,保险公司再次收取了投保人冯先生保险费7740元。冯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将其告上綦江区法院,请求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法院调查证实了冯先生的说法。近日,綦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冯先生保险金10万元。
重庆晚报讯丈夫每年花7740元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哪知刚一投保,妻子就被查出有病,保险公司得知后还是将保险费照收不误。如今妻子肺癌去世,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故意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据悉,2011年8月25日,万盛经开区冯先生决定给41岁妻子买重大疾病保险,当天就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洽谈,交纳了7740元保费。当年9月19日,冯先生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事后查明,当年9月1日,徐女士生病住院,9月7日经医院确诊为肺癌。2012年9月22日,保险公司再次收取了投保人冯先生保险费7740元。
今年4月4日,43岁徐女士因病死亡。冯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将其告上綦江区法院,请求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理由:徐女士签订合同前就已患病,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其患病事实,所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冯先生称,早在2011年10月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就知道妻子患病的事,还将妻子患病情况告诉了销售负责人。法院调查证实了冯先生的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2011年10月时就知道被保险人已患病,当时就应该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保险公司并未解除保险合同,并于2012年9月22日再次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这就意味着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近日,綦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冯先生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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