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两次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进行两次赔偿?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在这则案例里保险公司就吃了很大的亏。
李军是在法院工作的,他就是此件事的决策人,下面来来看看他为何要判保险公司两次赔偿。
【案例讲述】
2011年2月6日,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车主为王某本人)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车主为陈某本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向王某进行了理赔,其中包括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2000元。后因王某下落不明,陈某无法索赔,遂以王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保险公司应当在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理赔的情况下,是否应再次向陈某承担2000元的交强险责任呢?
【法律依据】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3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庭长讲法】
在这则事故中,保险公司是要给陈某赔偿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陈某的损失的话就没有必要再给王某进行理赔了,如果保险公司给王某进行理赔的话也需要给受害人进行理赔,所以这样的话保险需要交纳两次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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