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退保怎么办

现在投保险已经是一种新的时尚了,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案例。沈某在数年前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20年的投资连结险,另一份是10年期保险,至今已交了9年保费。其中,购买的投资连结险由于效益不好,购买后两年沈某曾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但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他更换了另一个险种,一年交费10000多元,至今已交了10年。
在做了这些事情以后, 沈某还说了一些关于自己投保的事情,他说到,他曾经三次住院,但都是体检性质的,其中有两年查出他肾脏有小水泡,中间一年的体检则是好的。在投保时,有曾经与自己一起购买相同险种的朋友碰到了退保的问题,于是,沈某在去年9月份向保险公司递交了自己肾脏有囊肿的补充说明。材料交到保险公司之后,立即遭到了保险公司的退保要求,并且要求两份保险都要退。沈某很不理解,为何自己曾经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不接受。过了10年后,保费交了一半时被要求退保,并且要扣除2万多元费用。
沈某称,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向他询问是否有疾病之类的问题,并且沈某的病情是先天性的,保单上并没有明确提出先天性的疾病不能参保。
该公司客服部经理张某称,沈某确实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当初他们公司核保时,核实了签名,确实都是沈某本人亲笔签字,而且健康告知问卷上也没有告知有任何异常。但去年9月,沈某交给公司一份补充告知,称他投保之前就有“多囊肾”,公司遂对沈某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评估,并根据他的健康状况作出了“拒保”的决定。
张某解释,之前是因为他们公司并不知道沈某有这个病,沈某在投保时也没有主动告知,所以沈某存在骗保嫌疑。对于转保问题,张某称,是沈某当时觉得那个险种风险比较大,不愿意保留,若要退保,则按照合同来退;若转保,公司也得上报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才行,并不是他们公司单独操作的。
该公司二核部经理陈某称,多囊肾是一种家族遗传疾病,是肾脏发生多个囊肿,会侵害到正常的肾脏组织,使得肾脏发生病变,严重的话会引发尿毒症。陈某明确指出,先天性疾病列入拒保范畴。但是,在保险合同上,她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条款,对此,她答复,在保险合同上不可能把每种疾病都罗列清楚,在一开始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上有明确规定,先天性疾病不能参保。陈某称,如果一开始客户说自己没有什么病,保险公司就不会再进行体检了,这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
对于这一答复,沈某不服气,要求把当时为他办理保险的那位工作人员找来对质,说明10年前办保险时的状况。但客服部张某说,那位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了,而且现在也不愿意来当面对质,只是在电话里表示她在为沈某办理保险时,有问过沈某的健康状况,是沈某没有如实回答,她不存在失职行为。
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在这场纠纷发生以后,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呢?本纠纷中,沈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实,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从整个案情资料显示,沈某并非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保险合同履行期限也较长,且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沈某在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保险费。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只有在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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