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保单”给投保人带来的风险

风险和收益总是结伴而行,“地下保单”虽承诺高收益,但它潜藏的风险同样也是巨大的。本文开头的例子就已经很能说明问题。我们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地下保单”的风险。
(一)“地下保单”给投保人带来的风险
1.法律风险——“地下保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也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境外保险机构在没有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暗中向内地居民销售保单的行为具有“服务走私”的性质,使得市场准入的限制受到破坏,保监会是要严厉打击的。这样一来,如果“地下保单”是在内地签发,内地缴费,且保单标明为“内地”的,该保单无效,投保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保单标明为“香港”或“澳门”的,投保人必须出具签单时人境的有效证明文件,无法出具的,还会因涉嫌诈骗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许多客户在签单时,签约地一事常常被隐瞒,而由代理人伪造过境手续,致使众多“地下保单”的购买者直到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才发现上当了,到那时悔之晚矣。
2.代理人风险——信息不对称
由于境外保险公司未在内地开设合法的分支机构,投保人不能直接与境外保险公司联系,签单、缴费等均由代理人办理,保险售后服务,如续缴保费、保单权力的行使(包括保单变更、退保、保单贷款等)、申请保单赔款等事项也都由代理中介来完成。这样,过分地依赖代理人,会使保户缺乏信息的甄别能力,代理人便可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从中渔利。例如,港、澳地区发票没有监制,到处可以印制,保费发票的真伪难辨;代理人可能多收保费或在保单生效后借故追加保费;赔款可能被代理人侵吞和克扣;售后服务难以保障。
前不久发生的一起案例说的就是代理人风险。2004年10月下旬,香港地区保险监理处接到来自内地吉林省的于女士的投诉,称她于2002年在内地向香港地区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和孩子投保保险,2003年又在内地续交了2003年和2004年两年保费,先后共计3万元,并收到“正式收据”。但2004年于女士向该保险公司查询时,公司称已有两年多没有收到她的续期保费,按照条款约定,其保单已经作废。
这是一起典型的代理人骗取保费事件。类似情况发生过多次,这就告诫我们,“地下保单”从根本上是违法的,加之目前这些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处于“灰色”状态,对其缺乏信用监督和约束机制,很难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因此绝不能抱以侥幸心理,一时轻信代理人而大意投保。
3.地域风险——法律差异与条款差异
①投保人投保境外保单,需认真研读保险条款,但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语言表述差异,以致双方对保单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因文字含义差异产生的纠纷,判决将不利于内地投保人;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内地人在港、澳地区与境外保险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应适用港、澳地区法律,而非内地法律,由于两地法律的差异,长期定居内地的投保人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他们必须全面了解港、澳地区的法律规定,包括各种法律调整,这对于普通的内地投保人来说显然是不切实际的;③如果发生争议,诉讼地在港、澳,诉讼费用极大,律师费、出庭律师费都很高。
4.汇率变动风险
“地下保单”通常承诺人民币缴费,美元理赔、给付,因而会产生汇率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例如,如果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下降,则投保人在以人民币缴纳保费时会多付人民币;同时,若给付时以美元计,当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下降时,给付额会贬值。这样,投保人的收益率存在着风险。在目前我国汇率还没有完全放开,人民币与美元相对保持稳定的情况下,这种不确定性也许会小一些,但“地下保单”通常针对保费高达几万、几十万的高端客户,因此,其风险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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