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哪几种?

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即订立合同时,他是投保人,合同订立后,他便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人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他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是经营管理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或者是抵押权人等。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在合同订立但未成立生效时,投保人仅具有投保人的身份;在合同生效后,只要他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则由投保人转换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实际上,财产保险也应当有受益人的规定,除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外,也可以指定他人,如债权人、具有业务关系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自然人包括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但是,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在的法人不得作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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