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意外保险业务的意外保险金额的两种方式

家庭财产意外保险业务的意外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下列两种方式。
(1) 单一总意外保险金额制。意外保险单只列明意外保险财产的总意外保险金额。采取单一总意外保险金额制时,意外保险人只要求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的意外保险金额,不确定不同类别的财产的意外保险金额。
(2) 分项总意外保险金额制。意外保险单列明的总意外保险金额为各项意外保险金额之和。家庭财产意外保险业务采取分项总意外保险金额制时,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投保人按照意外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所列明的投保财产的类别分项列明意外保险金额或者列明投保财产的名称及其意外保险金额,然后将各个类别的意外保险金额之和作为总意外保险金额;另一种是根据家庭财产的不同种类标明各种类别的家庭财产所适用的意外保险费率,然后按照这个意外保险费率分别计算不同类别的家庭财产的意外保险金额,最后计算意外保险单的总保额。
我国意外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意外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凡是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都可以在意外保险金额限度内获得赔偿。
2. 家庭财产两全意外保险
该意外保险业务结合储蓄的部分功能, 将每千元单位意外保险金额的意外保险费设计为储金的方式,在规定的意外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领取以意外保险费形式交付给意外保险人的储金。即使在意外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相当于意外保险金额的赔款,投保人仍然可得到所交付的意外保险费形式的储金。但领取这笔储金的时间必须在已经生效的意外保险单规定的意外保险期限结束的时间,因为意外保险人经营该种意外保险业务所获得的实际保费是储金运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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