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时效过了还可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一、导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赔,以至过了一年多时间,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说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180天内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从而损害了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实现,因此拒绝赔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时效过了,但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未过,他还能向保险人索赔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9月20同,A公司通过发货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为B公司,保险金额153万元。
同年9月26日晨,货轮在运输途中触碰不明物致船体破漏,进水沉没。事后,事发地港务监督部门出具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船货推定全损,事故原因主要是该货轮未按规定海图作业,进港前未定位而盲目转向,造成航线错误而触碰不明物。事故发生后,A公司委托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就赔案的处理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此后,因保险公司方面的原因,此案一直未赔。2001年5月,A公司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查材料中发现,A公司没有在《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180天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的实现,遂拒绝赔偿。双方意见不合,同年6月,A公司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5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A公司既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选择权在原告。既然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未提出任何除外责任,理应及时赔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时,向j争运人索赔的时效远没届满,但保险公司一直拖延而没有及时赔付,I因而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有义务确保保险人代位追偿时效的不丧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先向保险人索赔,这主要是出于对保险人的信誉、技术、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考虑。180天的时效是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为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在2年内提起诉讼索赔,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当时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并没有届满,导致向承运人索赔时效丧失的原因是由于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时间而造成的,因此,被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既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没有过错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因此,保险人没有理由拒绝赔偿,其败诉是预料之中的。
四、启示
对保险人的启示:1.在涉及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赔偿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结案,避免追偿时效的丧失,如不能在时效内结案,直积极主动与被保险人协商,由被保险人采取包括起诉在内的手段来保证时效的不丧失。2.理赔人员应加强责任心,增强服务意识,杜绝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避免不应有纠纷的发生,影响公司声誉,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3.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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